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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1999)第 562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师未经许可在家行医导致纠纷是否受理鉴定的请示》(闽卫医〔1999〕5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省莆田县、市卫生局的意见,根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1988〕卫医字第20号)“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不在本《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指范围之内。此类事故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的精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可驳回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