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新《医师法》”),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自199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旧《医师法》”)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成为过去式。
医师法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入推进,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业医师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医师执业管理有待加强;
二是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医师教育培养制度不够健全;
四是有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五是实践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
此次修订工作历经数年,前后形成三次草案审议稿。从名称上,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从结构上,新增设“保障措施”一章,相应的条文由旧《医师法》的6章48条增加为新《医师法》的7章67条,由“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为了便于医疗行业相关从业者了解新《医师法》的亮点内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相关内容,通过对新旧《医师法》的对比分析,试以此文对新《医师法》的亮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加强医师保障
亮点一:保障性立法倾向
法律条文的第一条通常揭示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对于理解和解释法条的深层含义具有重要意义。新《医师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写明:“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相较于旧《医师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明显可见立法者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至于立法目的之首。
旧《医师法》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放置在首位,而新《医师法》从加强保障的角度出发,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放置在首位,表明新《医师法》的首要出发点是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细化医师保障措施
新《医师法》的其他相关条款和新增的“保障措施”整章内容,共同构成了对医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其中,从总体思想层面而言,新《医师法》第三条相较于旧《医师法》的“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更进一步明确为“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就具体保障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清晰体现:
从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角度出发,新《医师法》第五条将2018年起设立的“中国医师节”(每年8月19日)纳入立法,并通过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的形式,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为了减轻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医师带来的舆论压力,新《医师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新闻媒体的积极义务责任,其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强调新闻媒体应正面引导公众理解医学风险,理性对待医学风险,避免神化医师,减少给医师带来的压力,降低因公众心理预期过高而产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
从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角度出发,新《医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任意第三人的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同时新《医师法》第五章“保障措施”中,还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职业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完善等方面对医师保障作出规定。如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医师法》减轻了医师在急救情形下的后顾之忧,新《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法”(“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保持一致,明确医师并不应当因其职业特点而比常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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